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
Luzhou Notary Office of Hefei City,Anhui
遗嘱信托公证的必要与流程
2019-09-17

作者:刘晶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遗嘱一直都是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之一,是公证法明文规定的公证机构应予受理的公证事项。遗嘱信托作为信托设立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外在表现形式是遗嘱,其终点归根到底是遗产的“继承”问题,公证对遗嘱信托制度最好的介入方式就是以遗嘱公证这一公证机构传统业务为切入点,创新性地开展“遗嘱信托”公证业务。

01

将公证引入遗嘱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确保遗嘱信托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遗嘱具有法定最高效力,以公证方式设立遗嘱信托,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证员和具有国家公信力的公证处指导立遗嘱人起草遗嘱信托文件或应立遗嘱人的申请按照其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信托文件,有利于确保遗嘱信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遗嘱文书的严谨性。

二是为立遗嘱人提供权威的咨询、建议。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就立遗嘱人起草的遗嘱信托文件中应载明或可以载明的事项提出修改意见,并就该遗嘱信托执行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执行成本等提供咨询、建议。公证员还可应立遗嘱人的要求,就信托投资领域的相关问题咨询银行、信托公司等理财机构,并要求相关机构提出书面的信托理财方案。在受理标的额较大及较为复杂遗嘱信托公证申请时,公证员可以应立遗嘱人的要求,与立遗嘱人指定的律师、会计师、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人合作,共同参与遗嘱信托文件条款的拟定,以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剔除与法律、公序良俗相矛盾的内容,确保信托条款的真实、有效、明确、可行。

三是减少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的可能。我国《信托法》第13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证员可发挥其指导立遗嘱人设立更为可行的遗嘱信托的作用,尽量避免立遗嘱人去世后再行选任受托人的情况发生。公证员还可通过询问立遗嘱人受托人基本情况的方式,对受托人是否愿意及是否有能力接受委托做出预期,并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立遗嘱人选择适格的受托人。

02

遗嘱信托公证的操作流程

一是遗嘱信托公证的申请与受理。遗嘱信托公证由立遗嘱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信托公证,应当由两名执业公证员共同办理,两人均需全程亲自办理。立遗嘱人申办遗嘱信托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遗嘱信托草稿或具有信托性质的遗产处分方案、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制定的遗嘱信托集合计划或产品说明书等。

二是办理遗嘱信托公证的审查重点。遗嘱信托设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对遗嘱信托的认知能力,包括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文化程度和理解认知能力。公证员可从录音录像、医学证明、谈话及询问笔录判断。遗嘱信托内容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信托设立人有无受胁迫、诱骗、欺诈的情况。遗嘱信托文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表达是否准确没有歧义,遗嘱有无附加条件,签名、盖章、按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齐全。遗嘱信托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是否处分了共有财产或争议未决财产,遗嘱信托所处分的财产有无已设立担保,有无被查封、扣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况。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遗产份额。

三是经公证的遗嘱信托的生效及遗嘱效力确定。遗嘱信托在立遗嘱人设立遗嘱信托后成立,并应于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经公证的遗嘱信托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信托。公证处在证实遗嘱信托设立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应启动遗嘱信托生效的确认程序。即由公证处按照遗嘱信托中载明的受托人信息,联络受托人,询问其是否接受委托。在受托人的协助下,由公证处向立遗嘱人的全体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受益人发出核实函,即确定公证处保存的此份遗嘱信托是否为立遗嘱人生前订立的最后一份遗嘱,有无其他遗嘱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遗嘱信托设立人可以在遗嘱中载明该遗嘱信托的内容是否对外发布,于何时对外发布。遗嘱中未载明可对外发布条款的,视为不得对外发布。受托人和公证员、公证机构对遗嘱信托有持续保密的义务。任何涉及遗嘱信托的诉讼,均以对遗嘱信托保密为前提,利害关系人只能对办理遗嘱信托的公证程序提出质疑,并由法院在对遗嘱信托保密的前提下、以查阅卷宗、听取公证员申辩的方式,确定遗嘱信托的效力。

确认遗嘱信托生效的公证书出具以后,受托人应按照遗嘱信托的指示,办理信托财产的登记公示手续,原则上信托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但产权证明上应有显著标记,标明其为信托财产。受托人以登记公示的方式确认遗嘱信托生效前,立遗嘱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同时由受托人将立遗嘱人死亡及信托财产清单以刊登公告或邮寄送达方式发送给死者的债权人、债务人,通知其及时主张债权、督促其按时履行债务。

03

经公证的遗嘱信托的执行

遗嘱信托执行主要指确认遗嘱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分配。

一是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分配前的准备工作。

(1)编制财产目录:受托人应在遗嘱信托生效并完成信托财产登记公示程序后的较短时间内,根据遗嘱信托指示及信托财产在公示中反馈的情况,对遗产进行清理核定,并将立遗嘱人设立信托交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分配的全部财产造册,详细记录在登记簿上。

(2)安排预算计划并结清相关税费:受托人在受托管理信托财产和执行遗嘱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的支付,如支付债务、税款、丧葬费、信托财产分配前的保管费用等,为此受托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一份详细的预算计划,将现金来源与运用逐项列出。完成预算计划后,受托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付清与遗产有关的税费,如继承税、财产税、所得税等。

(3)确定投资方案:如果遗嘱信托中涉及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须对财产进行再投资的条款,则受托人应根据遗嘱的要求,制定适当的投资方案,选择既安全灵活又盈利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如立遗嘱人已在遗嘱信托中载明了投资的具体方案,受托人应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对待自己财产的态度,对该投资方案进行论证,确保此投资方案的实施不致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4)编制会计账目:受托人在执行较为复杂的遗嘱信托时应就各项遗产所得和债务、费用支出等编制会计账目。如遗嘱信托设立人认为受托人有必要就遗嘱执行编制会计账目的,可以在遗嘱信托中载明,并可要求受托人将其编制的会计账目交公证处,由公证处依照遗嘱信托的指示委托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证处就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账目出具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并将该会计账目影印件寄发给受益人。

二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分配。

(1)申办遗嘱信托执行证书。为保证遗嘱信托涉及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与分配的合法性以及财产权属的相关管理部门对执行遗嘱的支持配合,应拓展公证机构的服务领域和业务范围,允许由公证处在确认遗嘱信托生效、信托财产已完成登记公示并由受托人完成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分配的相关准备工作后,根据受托人的申请,按照“一事一证”原则,借鉴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中执行证书的出具方式,出具遗嘱信托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的内容包括遗嘱信托设立人、遗嘱信托受托人、相关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受益人获得受益权的法律根据、受益权的范围及给付形式,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等。遗嘱信托执行证书的出具能够很好地衔接遗嘱信托确认、信托财产登记公示程序和最终的信托财产继承程序,它一方面是对受益人依据遗嘱信托获得受益权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房管部门、银行、证券公司、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等相关信托财产权属管理部门确认受托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配合甚至监督遗嘱信托的执行。

(2)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受托人在取得公证机构出具的遗嘱信托执行证书后,即可行使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权利。其应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过程进行记录,并制作工作日志,如以信托财产进行较为复杂的投资的,应编制会计账目。受托人持遗嘱信托执行证书不得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的转移,只能依据遗嘱信托的内容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进行分配。无论是普通意义上的遗嘱还是遗嘱信托,其终点都是遗嘱继承,公证机构不宜以出具遗嘱信托执行证书的形式代替财产继承公证。遗嘱信托执行证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狭义上的信托财产受益权,即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而财产继承公证的目的才是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

(3)申办信托财产继承公证并办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受托人应按照遗嘱信托的要求,于遗嘱中载明的时间或条件成就时,或于遗嘱信托载明的投资管理方案完成后,向公证机构申办信托财产继承公证并办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目前在我国办理遗产继承并完成转移所有权的前提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出具继承公证书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具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遗嘱信托中涉及的遗产继承及所有权转移不宜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因为即使是在遗嘱信托生效后,其遗嘱中所载内容亦处于保密或部分保密的状态,和普通遗嘱生效后即可公开的情况不同,如允许其继承人及其他受益人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遗嘱信托涉及的财产继承纠纷,无疑将破坏遗嘱信托的保密性,如此类诉讼以不破坏遗嘱信托的保密性为前提,各方当事人在不完全清楚遗嘱信托内容的状况下辩论又将面临着“无处着力”的尴尬。所以,以公证方式解决遗嘱信托对应的财产继承问题最为妥当,也最契合遗嘱信托止争、息诉的本意,法院仅须在利害关系人质疑遗嘱信托程序上的合法合规时,对设立遗嘱信托的过程、遗嘱信托文件的内容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公证机构在受理受托人提出的申办信托财产继承公证后,应依据遗嘱信托的指示,在审查遗嘱信托生效确认公证书、信托财产登记公示回执、遗嘱信托执行证书等均属实的前提下,出具遗嘱信托继承公证书,并将该公证书副本分别寄送给在遗嘱中所载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承受人,督促其尽快与受托人联系、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信托财产登记注销手续。公证机构出具遗嘱信托继承公证书不应以在遗嘱中所载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承受人是否做出意思表示为前提,因为遗嘱信托和遗赠不同,其优势正在于有效克服遗赠中关于接受遗赠时间限制这一缺陷,以期通过遗嘱信托的形式更好地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保障遗嘱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且在遗嘱信托执行过程中,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仍处于保密状态,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承受人不能主动做出申办继承公证和接受信托财产的意思表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信托法律的不断完善,“以保护立遗嘱人财富、控制整体投资风险、造福立遗嘱人指定的受益人为首要目标,通过全面的财富规划,提供量身定做的资产配置方案,获取合理投资回报,实现财富稳健增值”的遗嘱信托业务将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一个专业程度高、社会信誉好、服务意识强的受托人职业群体将有可能应运而生,公证在遗嘱信托领域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显现。